張貼日期: 2026-07-17 13:22:12 點閱:11
主旨:有關本縣所屬學校教師請身心調適假所遺課務代課鐘點費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7月8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50057614號函辦理。
二、依教育部114年11月21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46003887號函略以,補助金額係依各縣市政府114學年實際負擔教師請身心調適假所遺課務代課鐘點費經費,由教育部協助補助實際負擔經費之50%。
三、基此,補助經費為教師請身心調適假所遺課務之代課鐘點費,以實際負擔代課節數或實際支付代課費用核算,包含導師請假期間由專任教師代理導師職務應支給之代理導師鐘點費,惟未含代理導師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