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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依教師法終局停聘處分之教師,停聘期間可否在外自行就業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幹事兼人事

張貼日期: 2022-04-14 08:44:29 點閱: 408 (另開新視窗)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11年4月7日府教學字第1110126640號函辦理轉知。

二、有關受終局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除不得在任何學校從事兼任、代理、代課及其他教學或輔導工作外,

  尚無不許於上開範圍外工作之限制。惟教師於是段期間,與學校間聘約為停止執行之狀態,仍具教師身分,

  故倘有違反教師法相關行為規範之情事,仍得依規定處置。

三、詳參公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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