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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師於聘任前發生得依教師請假規則規定給假之事實,聘任後給假事宜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幹事兼人事

張貼日期: 2023-06-16 09:08:40 點閱: 261 (另開新視窗)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11年9月22日府人考字第1110367204號函辦理轉知。

二、經參酌前開公務人員給假規定並兼顧教師請假需求,自111年8月1日起,教師於聘任前發生結婚、分娩、流產、配偶分娩或流產及配偶或親屬死亡之事實,於聘任後得依各該事實所定給假日數,扣除自事實發生之日起至聘任前之日數(不含例假日),核給剩餘日數之假。

三、檢送「教師於聘任前發生得依教師請假規則給假事實處理說明一覽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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