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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娩假及流產假起算規定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幹事兼人事

張貼日期: 2022-09-06 12:41:09 點閱: 354 (1423.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一、依彰化縣政府111年8月5日府人考字第1110301458號函辦理轉知。

二、依銓敘部來文:「公務人員如有分娩或流產事實,應核給娩假或流產假,該等事實如係於下午發生,則公務人員最遲得自分娩 或流產之日下午請娩假或流產假,至如公務人員係於下班後始分娩或流產,其娩假或流產假最遲得自分娩或流產之次日起算。」。

三、詳參公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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