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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娩假與流產假相關疑義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幹事兼人事

張貼日期: 2022-09-06 12:47:22 點閱: 514 (另開新視窗)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11年8月22日府人考字第1110317740號函辦理轉知。

二、有關教師請假規則與娩假、流產假相關規定釋疑說明如下:

(一)教師分娩或流產,原則自事實發生後即請娩假或流產假。惟教師於下班後分娩或流產者,得自次一工作日起請娩假或流產假。

(二)教師雖亦為性別工作平等法適用對象,惟其娩假及流產假係依教師請假規則核給一定「日數」(例假日無須請假),與前開勞動基準法第50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所定於分娩前後或自流產後起給予一定「期間」產假之計算方式不同,尚非逕予適用前開勞動部111年7月25日函釋。

三、詳參公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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